石油化工管道法兰跨接
·GB 50517-2010《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》第8.9.1条规定,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,当每对法兰或螺纹接头间电阻值大于0.03Ω时,应有导线跨接。
·GB 50074-2014《石油库设计规范》第14.3.7条的3:铁路罐车装卸设施的钢轨、工艺管道、鹤管、钢栈桥等应做等电位跨接并接地,两组跨接点间距不应大于20m,每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。
14.3.8 甲、乙和丙 A 类液体的汽车罐车或灌桶设施,应设置与罐车或桶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。14.3.9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,应设与船舶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。
·GB 50156-2012《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》第11.2.12 条文解释: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油品、LPG、LNG和CNG管道上的法兰及胶管两端连接处应有金属线跨接,主要是为了防止法兰及胶管两端连接处由于连接不良(接触电阻大于0.03Ω)而发生静电或雷电火花,继而发生爆炸火灾事故。有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的法兰,在非腐蚀环境下,法兰连接处的连接是良好的,故可不金属线跨接。
· SH 3501-2011 《石油化工有毒、可燃介质钢制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》第6.2.13规定:设计文件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,应对法兰或螺纹连接接头进行电阻值测定。当法兰或螺纹连接接头间电阻值大于0.03Ω时,应有导线跨接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SH3097和设计文件的有关规定。对地电阻值及接地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。
·SH/T 3097-2017《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》4.1.1 在生产加工、储运过程中,设备、 管道、操作工具及人体等,有可能产生和积聚静电而造成静电危害时,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。
5.1.1 固定设备(塔、容器、机泵、换热器、过滤器等)的外壳,应进行静电接地。覆土设备一般可不做静电接地。
·GB 50759-2012《油品装载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》9.1.1 油气回收设施内油品管道、设备、机壳应设置静电接地装置。
·GB 50684-2011《化学工业污水处理与回用设计规范》 5.3.10 隔油池(罐)的机电设备应采取防爆措施,并应设防静电接地设施。
·SH 3097-2017《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》作为企业规范,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。该规范第4.3.3条规定,在管道系统上,当金属法兰采用金属螺栓或卡子紧固时,一般可不必另装静电连接线,但应保证至少有两个螺栓或卡子间具有良好的导电接触面。4.3.1 静电接地系统静电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6Ω。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对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Ω,在山区等土壤电阻率较高的地区,其对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0Ω.
由此可以看出,石油化工管道法兰是否需要跨接,取决于其电阻值或其螺栓数量,不是必须强制全部跨接。